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详见附件1)行使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北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行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履行职责并接受北塔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或者滥用委托执法权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且符合《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详见附件2)场所的行政处罚,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管辖。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各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或音视频设备记录执法过程,实现监督全覆盖,案件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
1.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权限目录(3项)
邵阳市北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