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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3-20002
湘中医药〔2023〕7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
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或者在对应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其他临床科室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二、根据中医临床实际需要,我省中医类别中的中医专业执业范围划分为内科(含儿科、老年病科)、外科(含骨伤、皮肤科、肛肠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针灸推拿科等二级专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医医师原则上要求注册到二级专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医师既可以注册到二级专业,也可以直接注册到中医专业。
三、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急诊医学科或重症医学科诊疗工作,并在该岗位工作达2年以上(含2年)的中医类别医师,经所在主执业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在原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急救医学专业”或“重症医学专业”执业范围。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开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五、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的有关规定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参加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在临床工作中可以提供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本规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和民族医医师,不包括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行废止。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局
2023年7月25日
原文下载: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