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多种粮、种好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补贴依据
1.《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
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承包方;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土地流转协议报经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其签订的土地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和草本中药材,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105元/亩的标准发放。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105元/亩的标准发放。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全区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用于补贴双季稻生产,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结余资金量和双季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折算后予以确定。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五)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上级下拨的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 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四、 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职责。负责审核、汇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审核确权颁证耕地面积。
(二)区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三)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每年已征用的耕地面积要及时反馈给镇(街道)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四)镇(街道)职责。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对照(湘政办发〔2022〕69号)文件相关规定核实不能发放耕地地力补贴的七种情形;负责核实承包方整体消亡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情形;对照补贴花名册、补贴面积等数据按有关规定审核、公示后并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区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五、补贴发放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居)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居)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居)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居)委会对本村(社区)各村(居)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居)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居)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镇(街道)核录。根据各村(社区)上报面积,镇(街道)组织逐村(社区)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四)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后对镇(街道)上报数据在所在村和北塔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向区财政局业务股室提供公开公示佐证资料,并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补贴发放汇总表。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收集数据发放补贴。
六、 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监管。要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补贴政策监管。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镇(街道)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加强与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精准发放。
(四)做好政策宣传。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准确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村村响”广播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