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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北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时间: 2023-04-13 11:49 来源:北塔区城管执法局 【字体:

进一步规范北塔区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全面优化北塔区营商环境,夯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示范区”的创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法[2021]115号)等规定,制定《邵阳市北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免罚轻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事项认真贯彻落实。

一、《免罚轻罚事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中队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二、《免罚轻罚事项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各执法中队管辖区域内2年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或违规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各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发现。

三、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属各执法中队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循适用程序,准确把握适用尺度,既要体现执法温度,又要防止借“免罚清单”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邵阳市北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邵阳市北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412        

附件

邵阳市北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2.危害后果轻微的

2

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2.危害后果轻微的

3

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2.危害后果轻微的

4

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2.危害后果轻微的

3.予以警告。

5

门店户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音污染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使用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2.危害后果轻微的

6

乱摆摊设点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2.危害后果轻微的

7

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2.责令限期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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