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区对近五年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等要求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者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5年,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继续有效;或者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之规定,确认为继续有效。
(四)规范性文件为适应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做局部修改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三、清理原则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予以废止和拟修改的本单位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与起草单位沟通,在单位官网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