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精神以及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文件要求,在2023年底前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二、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安全规范、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障体系。从2023年7月1日起,建立以全省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坚持制度公平、基金共济、权责明晰、服务规范基本原则,确保各项失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三、主要措施
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和一体化监管监测。
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全省执行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经办服务。
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
统一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在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缺口分担、政策执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奖优罚劣。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省市县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落实落地。
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推进。
防范基金风险。县级以上人社、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障基金安全。
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省市县三级失业保险经办运行机制,加强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各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