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对象 | 邵阳市北塔区爱美天姿国色店(个体工商户) |
| 社会信用代码 | 92430511MABREDHG2Q |
| 案件名称 | 邵阳市北塔区爱美天姿国色店(个体工商户)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北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1号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年1月 14日 |
| 处罚结果 | 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故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 处罚事由 | 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