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执法权 | ||||||||
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
省政府决定赋权 | 县级部 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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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2 | 行政 许可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耕地、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3 | 行政 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4 | 行政 许可 |
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 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审批事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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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6 | 行政 许可 |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7 | 行政 许可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8 | 行政 许可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10 | 行政 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具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12 | 行政 许可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13 | 行政 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一)损坏村庄的房屋、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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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16 | 行政 处罚 |
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17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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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 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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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处罚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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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处罚 |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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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处罚 |
对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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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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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 处罚 |
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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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 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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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处罚 |
对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27 | 行政 处罚 |
对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28 | 行政 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29 | 行政 处罚 |
对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30 | 行政 处罚 |
对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31 | 行政 给付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32 | 行政 给付 |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33 | 行政 给付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行政 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第三条第(二)点(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原第90点合并) | √ | ||
34 | 行政 给付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街道办事处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 ||
行政 给付 |
优抚对象临时补助 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原第91点合并) | √ | ||
36 | 行政 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40 | 行政 强制 |
对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街道办事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 ||
41 | 行政 强制 |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44 | 行政 确认 |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证明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司法所 | √ | ||
46 | 行政 确认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初审、转报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修订)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47 | 行政 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初审及监督管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48 | 行政 确认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 助金额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其他 |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原第96点合并) | √ | ||
49 | 行政 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街道办事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 ||
50 | 行政 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51 | 行政 裁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52 | 行政 检查 |
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 | ||
54 | 行政 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 | ||
56 | 行政 检查 |
对乡镇财政资金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九条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和管理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与支出;具体编制乡镇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乡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草案;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二)指导和管理乡镇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帮助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三)组织和培植乡镇财源,加强票据管理,会同有关方面管理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四)参与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 | ||
57 | 行政 检查 |
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行政 检查 |
对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 | (原第65点合并) | ||
58 | 行政 检查 |
对妨害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街道办事处 | 民生事务办公室 | √ | ||
59 | 行政 检查 |
对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街道办事处 | 民生事务办公室 | √ | ||
60 | 行政 检查 |
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街道办事处 | 民生事务办公室(党建办公室) | √ | ||
61 | 行政 检查 |
对村(居)务公开的组织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街道办事处 | 民生事务办公室(党建办公室) | √ | ||
62 | 行政 检查 |
对水土保持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街道办事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 ||
63 | 行政 检查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64 | 行政 检查 |
对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 | ||
66 | 行政 检查 |
对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67 | 行政 检查 |
对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的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68 | 行政 检查 |
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第三条第一款: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街道办事处 | 生态事务中心 | √ | ||
69 | 行政 检查 |
对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行政检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 ||
74 | 其他 |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76 | 其他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街道办事处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二、省人民政府赋权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 | ||||||||
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
省政府决定赋权 | 县级部 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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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 处罚 |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88 | 行政 处罚 |
对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第 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89 | 行政 给付 |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 区林业局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 ||
92 | 行政 检查 |
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 | ||
93 | 行政 检查 |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四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和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管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镇人民政府 | 生态事务中心 | √ | ||
94 | 其他 | 城乡特困供养待遇 核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95 | 其他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核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三条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区医保局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 ||
说明: 1、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事项,系乡镇(街道)法定职责; 2、省政府赋权和委托下放执法事项,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 3、邵阳市北塔区下辖1个镇、4个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