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我局田江所、陈家桥所现将上半年2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邵北市监处罚〔2023〕6号
案件名称:邵阳北塔区陈家桥乡陈家桥村卫生室经营过期药品案
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机构登记号:PDY00519543051112D6009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李梅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梅
主要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期限: 2023年5月18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邵北市监处罚〔2023〕8号
案件名称:邵阳市北塔区四季鲜品汇经营过期食品案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11MA7B1K1491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林飞跃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飞跃
主要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条“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期限: 2023年5月23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