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BTDR-2021-01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北政办发〔2021〕6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BTDR-2021-01003
北政办发﹝2021﹞6号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塔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机关各单位:
《北塔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北塔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包含食用油)。
第三条储备粮轮换的粮食是指在储备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四条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或参与区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储备粮轮换的业务管理工作,并对承储单位的储备粮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对储备粮轮换中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安排储备粮轮换的费用补贴,并负责轮换操作中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储备粮轮换操作中的存、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组织粮食出、入库,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合格,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综合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每三年提出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
第十条储备粮轮换计划每三年轮换一次,每次年初下达,年底执行完成。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每次轮换储备粮总量具体数量视库存粮食的收获年度及质量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轮换计划,结合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行情,向承储单位安排分批次出、入库计划。采购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及农业发展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北塔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每月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轮换计划执行完毕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十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将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轮换形式
第十六条轮换的主要形式为同品种轮换。在组织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
第十七条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除上述情况外,为满足区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储备粮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订购,定向销售给加工转化单位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储备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3年,花生油1-2年。
第二十三条储备粮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轮换申请的储备粮,承储单位要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轮入的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进行整仓综合扦样,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人员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不合格的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单位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储备粮轮换采取“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储备粮按轮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记账。
第二十七条轮换费用(合新陈品质差价)由区财政局实行包干拨付,轮换计划完成后,区财政局根据轮换验收报告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拨付轮换费用。
第二十八条轮换费用补贴后所形成的轮换价差计入该承储单位当期盈亏。为防止因市场因素造成较大亏损,影响储备粮安全,承储单位要设立轮换风险基金,确保储备粮轮换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如出于宏观调控目的,采取政策性的指令性计划等其他购销方式轮换时,购销价格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市场行情研究提出,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差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统一上缴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格倒挂部分所形成的亏损,由区财政局在形成亏损的当季从粮食风险基金弥补,轮入的储备粮按照核定批次的结算价计算入库成本。
第三十条储备粮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给予正常标准的费用补贴。未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完成轮换任务的单位,所拨补轮空期间的补贴,区财政在年度清算时予以全部扣回。
第三十一条储备粮的轮换,要按照《邵阳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单位负责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
第三十二条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应按区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轮换资金,及时回笼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确保资金封闭、高效运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自行轮换(串换)储备粮的,视同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对储备粮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请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执行到位而导致粮食品质严重劣变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储备粮承储单位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储备粮品质劣变严重,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轮换购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