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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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法律援助机构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经济困难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法律援助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四)适用情况: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签署本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果,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本次法律援助;2、责令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3、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适用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上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法律援助中心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法律援助机构: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法律援助服务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
公开主体 | 北塔区司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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