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实施依法建制,依法治居,保障集体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的,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行为,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并经社区监委会、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居民公约对全辖区居民有相应的约束力,现居住本社区居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外来人口参照执行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二条 本社区党员,干部,组长,代表居民应当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党员、小组长、网格长、居民代表、居民按要求参加社区的会议活动,严禁迟到、早退、缺席。
第四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严禁未成人私自下河游泳。在校考上一本大学,研究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条 严禁破坏屋前屋后公共设施包括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生产、休闲场所、垃圾桶等基础设施,严禁破坏集体公共设施,不得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第六条 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垃圾分类制度,居民房前屋后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房前屋后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外门窗清洁整齐。鸡鸭鹅猪牛羊狗等禽类不得散养,必须进行圈养或栓养。杜绝垃圾乱扔,动物粪乱拉,臭水沟乱排。
第七条 自觉做到红白喜事一律从简,严禁大操大办、互相攀比产生垃圾自行清理,如须社区清理,由户主自费200元给清运人员,白事推行“1个约定”、“2人监督”、“3天时间”、“5万目标”的“1235”新模式,为居民减负,为幸福加码。
第八条 文明祭祖,提倡用鲜花、柏叶等替代原始的纸钱祭祖严禁放鞭炮。
第九条 严禁在本社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炮竹及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活动,不沾染“黄毒赌诈”行为,不参与传销活动。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遵循家庭美德的基本行为准则,涵盖了父母、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必须履行抚养、赡养、照顾义务。还包括家庭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规范何道德品质。
第十二条 提倡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严禁乱搭乱建。
第十四条 严禁野外烧田埂,焚烧秸秆。
第十五条 严禁非法阻拦,破坏辖区内的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化解矛盾,维护社区集体荣誉有突出贡献或是对社会有重大并被树为典型的,获得国家省,市,区,镇荣誉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严禁居民无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和骑行无牌的非机动车,严禁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和骑行非机动车,居民骑行车辆时骑行者和乘坐员都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在非机动车上违规加装晴雨伞、违规载人。
第十八条 居民有责任和义务参与配合应对施救,自然灾害与意外情况。
第十九条 居民有权向社区反映自己合理诉求,但不得越级上访。
第二十条 社区内兴办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制度,由居支两委会议、党员大会、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居民享受的福利
(一)节日慰问:重阳节对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春节对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员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二)红白喜事:红喜事老年人80岁大寿时给予关爱,白事一律给予慰问。
(三)义务酬工:小组组长、居民代表及监督委员适当发放些工作补助。
第二十二条 积极履行居民公约的居民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享受政策。凡不遵守居民公约的居民社区有权拒绝或缓办社区业务。
第三章 附则
本《居民公约》经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大会讨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适时增订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