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2.7月30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二、补贴范围及时间
1.范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2.时间: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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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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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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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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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型  | 
      
       2.5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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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型  | 
      
       2轴  | 
      
       4.0  | 
      
       7.0  | 
    
| 
       3轴  | 
      
       5.5  |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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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轴及以上  | 
      
       6.5  | 
      
       9.5  | 
    |
四、补贴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仅报废旧车
1.条件: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4.5-12吨,小于6米)、重型(12吨以上,6米以上)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提交资料。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上述资料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报废并更新货车
1.条件: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需提交资料。
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上述资料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新购置货车
1.条件: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需提交资料。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上述资料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资金申请。
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材料审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资金拨付。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至少每月汇总信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省交通运输主管厅会同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