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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塔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公开告知信
时间: 2025-12-26 16:15 来源:北塔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北塔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公开告知信

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近期,我区发现个别人员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进行医保结算等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是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导致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参保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到医保部门办理终止参保处理,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二是部分死亡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错误认为家属享受已死亡参保人员待遇是情理之中、法规之内。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和医疗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个人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三)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四)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参保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此,北塔区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死亡人员参保单位(职工医保)或其家属(居民医保)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家属可持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银行账号、继承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等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切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就医、盗刷医保卡、冒名报销等方式使用死亡人员医保账户,违者将依法严惩。

(三)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落实参保人就医购药实名制,认真核验就医购药人的医保参保凭证和身份信息等,严禁诱导、协助冒名就医购药等骗保行为。

市民若发现冒用医保、欺诈骗保等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739-5622183)。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将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害。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骗保行为,同时妥善保管自己的医保凭证,避免被他人冒用。让我们携手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北塔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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