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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3-08-03 09:57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一)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具体标准按照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二)省直考试单位联合市州、县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省直考试单位督促市州、县级考试单位上缴,用于补偿省直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市州、县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市州、县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三)省直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省直考试单位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省直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由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内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务费标准。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以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省直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具体包括: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的;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投入成本较高的等。

确定考务费标准上限适用的考试人数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年一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三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三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一年多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六次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六次的按实际总次数平均数确定;对于随到随考的预约型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十二个月月度平均数确定;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人数按两万人确定。

四、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确需超过50元的,须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省直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务考试成本等,合理制定考务费、考试费标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考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省直考试单位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计费单位:元/人.科

考试人数X

(万人/科)

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技能鉴定

客观题科目

主观题科目

理论题科目

实践操作科目

X≤0.2

25

30

22

15

0.2X≤0.5

20

25

17

12

0.5X≤1

18

22

15

9

1X≤2

15

19

12

7

2X≤3

13

17

10

5

3X

11

15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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