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我局新滩镇所现将4月份1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北市监处罚〔2023〕37号
案件名称:新滩镇街道江北社区卫生室销售过期药品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493443051112D6009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新滩镇街道江北社区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郑立辉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期限: 2023年11月14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