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发〔2025〕2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议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一、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各中心主任组成。
二、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政府办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区长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区政府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区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开北塔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三、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北塔建设。
四、区人民政府各局、各中心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局、各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二、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共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四、坚持科学民主。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五、坚持守正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六、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各中心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和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研究讨论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审议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七)需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办主任统筹后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涉及多个部门,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提出的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须报区政府办跟线副主任或分管副区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
五、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六、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专题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区政府办副主任可主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进行委托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七、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八、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九、区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一、各镇(街道)、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镇(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反馈意见时,须标注签发人,加盖部门印章。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副主任协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五、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和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主任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严格执行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初计划清单和临时性发文立项制度。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经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严格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镇(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区人民政府规章、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镇(街道)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编号、公布和备案的具体工作。
七、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镇(街道)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一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一、区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区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严格遵守市委“约法三章”规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坚持问题导向,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区工作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问题,以及需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和省委、市委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区委安排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批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出访、离开邵阳、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区长同意后依规依程序向区委报批报备,获批后告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开邵阳或其常驻地不在邵阳的离开常驻地、休假及领导班子成员轮休方案,应报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和接受宴请。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工作检查督导,按规定报告值班信息。
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六、区人民政府科级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